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第十条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开编纂内容和过程:该条款强调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开,以促进编纂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公众能够了解和参与其中。
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地方志工作机构必须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地方志的质量和准确性,同时增强公众对地方志的信任和认同感。
尊重专家意见并报告争议事项:在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征求相关专家、学者或有关组织、人士的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以确保争议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并体现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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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有几种法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 (2008-08-25)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2008-08-2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 (2008-08-11) ·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