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附属道路及给排水等是可以单独做为固定资产吗 固定资产分类

作者&投稿:饶姜 2025-05-15
与建筑物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能否抵扣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但因为在现实中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关的设备和设施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经常产生争议,极端情况下,甚至于观点认为财税主管部门应发文一一列举以解决争议。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索。
  除了部分已明确的项目外,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存在争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给排水方面:厂房内的循环水系统(含水泵、水管)。
  采暖方面:空气加热器、非中央空调机、锅炉、暖气管道、暖气片等。
  通风方面:通风管道、通风机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等。
  照明方面:工厂照明设施(含灯具、电缆)、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溶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
  通讯方面:企业办公用的网络设备和网线、电话机、电话线等。
  电气方面:动力电缆、桥架、行车、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附件等。
  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的管件、输送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
  法理探究
  1、立法基础和法规逻辑
  财税[2009]113号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条款的进一步解释。
  财税[2009]113号解释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明确具体范围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同时又专门界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该文件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为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所以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不能抵扣进项税。
  2、法规配套及历史沿袭
  将与建筑物相关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认定为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在一些其他法规里面也有出现,如财税地字[1987]3号“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再如国税发[2005]173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比较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出:
  1、无论是增值税的法规,还是房产税的法规都将符合一定条件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当成建筑物(房产)的组成部分。
  2、财税[2009]113号通过“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对符合文件规定的设备设施进行了列举。财税地字[1987]3号也采取了列举法,但因发文时间较早,所以国税发[2005]173号对该文件的进一步补充规定,将这两文件合起来我们就会发现其列举的范围与财税[2009]113号基本一致。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得出结论,以上三个文件无论在法理、立法的逻辑、法规实际覆盖面等方面基本一致,鉴于财税[2009]113号发文较晚,可以认为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前两个文件,也就是说虽然是对不同税种的具体税务规定,但前两个文件对于财税[2009]113号有很强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结 论
  重新分析财税[2009]113号并参考财税地字[1987]3号和国税发[2005]173号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判断设备或设施是否可以进项抵扣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主要关键:
  1、该设备或设施是否属于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前文中提及的“厂房内的循环水系统(含水泵、水管)。”“动力电缆、桥架、行车、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附件等。”“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的管件、输送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有些设备虽然也可能属于“给排水设备”或“电气设备”,但这些设备均属于工业生产设备,不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备,所以其进项税金应允许抵扣。
  2、该设备是否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是否可随意移动?移动后是否可会引起性质、形状、效能改变?
  对于采暖方面的“空气加热器、锅炉、暖气管道等。”和通风方面的“通风管道、通风机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等。”这些设备一般来说均以建筑物为载体才而且需要配套使用才可以发挥功效,虽然有些单件设备可以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有限,但以一个整体来看移动后资产性质、形状以及功效都会变化很大,而且,在实践中这些设备也很少会有移动(因为移动后效能变化太大了,可能还不如装新设备),所以,总体来看,这些设备应该属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范围。
  而 “非中央空调机”,在实践中则经常发生移动,移动后性质、形状都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因而应允许抵扣进项税。
  关于“通讯方面:企业办公用的网络设备和网线、电话机、电话线等。”这些设备除网线、电话线这些相对价值较低的物品外,其他的设备很容易移动,而且移动后形状、性质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因而其进项税应允许抵扣。
  3、这些设备是否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
  “工厂照明设施”应该是为了维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所以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溶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这些电力设备更多的是为了适应工厂机器的使用而设计,因而也应该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正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规定的:自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税收法规及规章明确有三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条例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答案是可以的。
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经过正式验收后,可以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但一定要按资产类别或用途单独立账;
按GBT-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可查得:
房屋类代码为102000;
道路类代码为1030923;
排水管道类为1031602;
化粪池等具体构筑物亦可在上面的标准中查到。


你是否需要了解?

我是学给排水专业的,大专毕业,对建筑还有点兴趣,问问大家我该怎么给自己...
在选择发展方向时,可以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职业规划。如果你对建筑设计感兴趣,可以考虑从事建筑给排水设计工作,或者在设计院担任给排水设计师;如果你对施工感兴趣,可以考虑从事给排水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如果你对环保感兴趣,可以考虑从事给排水工程的环保咨询工作。当然,无论选择哪条道路,都需要付出...

我是学给排水的专业方向是水处理请问以后到哪些单位工作听说水厂很难进...
水处理是给排水专业的重要方向之一,涉及到水资源的净化和回收。关于就业单位,排水专业的学生可以考虑进入水务公司、环保部门、设计院、研究所等多种类型的机构。虽然水务公司(水厂)可能因其稳定的工作环境和待遇而显得较为竞争,但并非无法进入。关键在于把握招聘机会,以及提前了解行业内的人才需求动态。...

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表述为房屋的“相关设施”,一般包括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基础设施指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配套和商品房规划范围外的配套,如商业、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

设计院的中级职称,专业写的是给排水设计,到施工单位或者甲方能用吗...
总的来说,中级职称对于给排水设计领域的从业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职业标签,它不仅能够证明你的专业技能,还能帮助你在职业道路上取得更大的成就。无论你是在设计院、施工单位还是甲方单位工作,这份职称都能为你赢得更多的认可和机会。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职称在某些方面可以作为参考,但实际工作中的表现...

市政和房建有什么区别
市政资质主要应用于政府主导的项目,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公园、道路、给排水等公共设施。与此相对,房建资质则聚焦于民用、工业、住宅小区等居住与工业建筑项目。市政资质涵盖的工程范围包括: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供水量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各类给排...

西华大学的水利水电专业
在西华大学能环学院中,水利水电系的就业情况表现较好。学院内除了环境工程专业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外,其他专业如水利水电、热动和给排水等都比较理想。水利水电专业尤其受欢迎,毕业生往往能较快找到满意的工作,就业率较高。水利水电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能够迅速适应市场需求,这主要得益于该专业扎实的理论...

物业费交了物业应该负责哪些
1、公共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保洁区域包括除住户进户门以外的所有公共部位,如楼梯道、人行道、小区大道、小区广场、电梯平台等。此外,还包括小区内的道路、道路两边的灯、绿化、化粪池等。2、公共设施设备的管护、养护:物业管理的设施设备主要包含供电线路、各类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网、二次生活用...

我是同济大学给排水专业的学生,想问下研究生毕业后进设计院好呢,还是找...
综上所述,你需要综合考虑个人的职业兴趣、长期发展和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做出决定。如果更看重专业成长和技能提升,且对给排水行业有深厚兴趣,那么设计院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如果更看重薪资待遇和生活质量,且愿意探索不同的职业机会,那么其他待遇较好的企业可能更适合你。

在市政设计院工作要注意什么呢
一是相关的规划。片区的总体规划、各专业规划、道路管线综合规划、防洪排涝规划等。二是上游专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是道路专业的平纵横图纸及相应的鸿业设计数据文件、小区建筑设计院的总平竖向、室内给排水的图纸等。三是勘测院提供的地形图、管线物探图资料。基础资料的收集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正所谓...

自家院子内的车库改变性质也要交物业费吗?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