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个州法律不一样,不会被人利用犯罪吗 为什么美国不同的州法律存在差异

作者&投稿:赏骨 2025-05-15
美国各个州是不是都有自己的法律

  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律,根据美国宪法规定,除了明确授予国会的,都归属州法律。像常见的,刑法,民法,民事程序,证据采纳,等等,都属于州法律管辖范畴。
  根据美国宪法,各州只能管理各州自己的事务,但跨州的商业行为却由联邦管辖。而在美国立法发展过程中,最高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许多判例(比如对种族歧视的商业实体,依照这一原则,认定此商业实体从事跨州经济活动,属于联邦管辖,从而规避了南方各种的种族歧视政策)。在美国的立法历史上,虽然宪法对联邦权限做出了限制,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却一直致力于扩大联邦权限。
  在刑法领域的话,一个人在多个州实施犯罪行为,根据行为地原则,理论上多个州都有管辖权。但是实践中,肯定是由一个州的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该州的州法院按该州法律审理,对于已经审理过的行为将“一事不再罚”(其实中国法律也是这样,在多个省犯罪只能在一个省判决)。

不是.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国把各自权力交予联邦政府,同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的参与。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
为什么说联邦制中所尊重的州的权力由来已久?因为美国建国之初是一个地地道道由州政府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国家,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州的权力的来源具体表现在:

(1)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当时大多数殖民地是英王的直辖领地,总督由英王任命,权力较大,总督有权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机构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国王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被称为业主殖民地,其总督由业主任命,权力较小;有的是一定数量的移民在不违反英国法律的条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总督由贵族与高级商人中选出,权力最小。这些不同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十三块殖民地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

(2)美国特有的自然条件和北美初期移民们的生活习惯而形成的独立、创新精神;使各州人民采用不同的机构和行政手段进行创业。早期移民们散住于一片辽阔的土地上,又为许多天然屏障所分隔,他们抛弃了原有的一切(身份、地位等),凭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陆、在平等基础上竞争,根据客观环境来创立新制度。英国虽统治全体殖民地,但各个殖民地的人民却一直自己管理乡镇的事物。

(3)北美移民的精神归属。由于每一个州都是一个单独的整体。独立前,北美移民们认为自己既是英王的臣民,又是某个殖民地的公民。独立后,他们基本的、持续的忠诚还是倾注于自己的殖民地,即现在的某个州。“美国人”的概念虽为多数北美殖民地的人们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国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也并未深入人心。在许多人心目中“国家”只是一种象征、一面旗帜,真正的政权实体是州政府而不是国家。

(4)最早的美国可以说是在十三个各自为政的地方政府抗拒英国殖民统治坚持自身权利的情况下诞生的。经过六年邦联政府的领导,美国人已习惯了各州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并把这种独立看成是民主传统的表现。

  先说一下,由于美国的联邦制,各州和联邦都分别拥有主权,也同时拥有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权力。
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同一犯罪往往会同时违反了州和联邦的法律,例如殴打一名正在执勤的联邦执法人员,在联邦法上构成殴打联邦执法人员的罪名,在州法上也显然构成普通的袭击或伤害罪。在1922年United States v. Lanza案中,最高法院曾经指出,“被全国和州的自治体同时宣布为犯罪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两者的和平和尊严,它们都可以对犯罪进行追诉。”“如果允许州的起诉必然阻止联邦基于同一行为提起的控告,那么这势必会妨碍联邦法律的执行。”这一观点在后来涉及到双重主权规则下的双重危险案例中也多次被引用。不管是Abbate v. United States这样先由州起诉再由联邦起诉,还是反过来的Bartkus v. Illinois,都被最高法院判为合宪。
同时,不同的州对同一犯罪行为都拥有管辖权是很正常的,比如阿肯色州的A站在河边一枪打死了密西西比河对岸田纳西州的B,那么两个州显然会同时拥有谋杀的管辖权。对于这样的情况,最高法院在Heath v. Alabama案中同样重申,“各州的起诉权来源于固有的独立主权,而非联邦政府。因此,各州均拥有独立的刑罚权,起诉其认为的犯罪行为是在行使其自身的主权”。因此在佐治亚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Heath终身监禁之后,阿拉巴马州再控告其绑架谋杀罪并寻求适用死刑是合宪的。

从政策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制度其实是为了维护联邦权益,例如南方的陪审团无罪开释了3K党成员之后,不会影响联邦检察官根据民权法对其再次进行追诉。当然,这样的政策一直受到争议,毕竟这其中客观存在的双重危险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
目前,对这一政策的使用存在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很多州都通过成文法的形式,限制或拒绝在联邦或其他州对犯罪进行了追诉之后再二次起诉。部分州也在州宪法层面上拒绝了双重自治体原则,如新罕布什尔州在1978年State v. Hogg案中裁定,在本案被告人已经在联邦指控的抢劫银行案中得到无罪判决的情况下,州宪法的双重危险条款禁止州对同一次抢劫再行追诉。在联邦层面,迄今尚无一部限制双重起诉的成文法。尽管在Abbate案和Bartkus案的判决做出后不久,就有禁止联邦政府二次起诉的法案提交国会,但最终未获通过。
另一方面,检察官办公室方面也会主动自律限制双重起诉。在Petite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联邦政府请求最高法院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以便撤销指控。后来司法部的这一政策就被称为Petite Policy,它要求禁止州追诉之后再根据同一行为或交易进行联邦指控,除非一个案件存在“联邦的实质性利益”,并且这一利益在州审判中没有得到保护。对这些被告提起二次指控必须先得到总检察长助理的批准,否则会被驳回。需要指出的是,Petite政策只是司法部的内部指导性政策。它没有创设任何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也不会对司法部法定的诉讼权力产生任何限制。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也不能援引这样的内部自律性政策来保护自己。 【宝应县律师】http://www.lawtime.cn/baoying

各个国家的法律还都不一样呢,不会被人利用犯罪么?
答案其实你知道,会的。可又怎么样?替洋人操这么大心干嘛?
一般典型的自然犯罪在哪里都要被惩罚,法定犯罪有些地方不惩罚不也很好嘛?比如强力球(就是福彩双色球/体彩大乐透),只有43个州+花生屯可以买,要是都不能买多可惜这点财源,要是都能买,诚实、爱劳动、歧视暴发户的新教徒们躲到哪里去呢?
其实这个问题本质是关于法律冲突的。具体说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州法两大系统。两者冲突因某案件凸显的话,就要到联邦最高院裁判谁违宪,于是就协调了,不存在被利用犯罪的问题。

美国是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与中国的体制并不相同。
联邦制国家特点:
(一)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二)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三)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
(四)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从它的特点能够分析出,美国为何每个洲的法律不相同。

虽然派遣员工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派遣员工权益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单位侵吞派遣员工工资这一情况。因此,建议就员工工资这部分,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以免不法派遣单位卷款而逃。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特殊人员的工资怎么发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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